(2017)陕0928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明诉被告甘小军、王忠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明,甘瑞军,王忠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176号原告刘小明,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甘瑞军,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忠锋,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小明与被告甘瑞军、王忠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小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减半收取2500.00元,由原告刘小明负担。审判员 萧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