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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新亚、张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新亚,张新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355号原告:王涛,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宇,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亚,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新方,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涛诉被告张新亚、张新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明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