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新亚、张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新亚,张新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355号原告:王涛,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宇,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亚,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新方,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涛诉被告张新亚、张新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明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