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仝某某与吴某某、仝其冬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某,吴某某,仝其冬,邱福温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1074号原告仝某某,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台前县。委托代理邱福温,台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仝其冬,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山东郓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仝某某诉被告仝其冬、被告吴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及被告吴某某、仝其冬的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仝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因矛盾发生纠纷,被告在其宅基地以外设置障碍,导致原告无法通行,除了此通道,原告无其他出路可走,现在被告将砖置于路中央,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排除通行障碍,保障原告通行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时追加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损失费1600元。被告吴某某、仝其冬辩称,原告无法证明该路段属于原告所有及使用,实际上该路段属于被告宅基地的一部分,被告是从王某手里购买的宅基地。经审理查明,原告仝某某与被告仝其冬系同胞兄弟,本案证人王某的老宅基地位于原告仝某某的院落后面,证人王某先期把老宅基地的前一部分使用权私自转让给了原告仝某某,后原告仝某某盖了房子由其子仝兴峰居住;2011年证人王某把老宅基地的后一部分使用权私自转让给了被告吴某某、仝其冬。后因为宅基地的事,原被告双方时常争吵。2017年3月29日,被告吴某某在一次争吵受伤出院后,把原告仝某某之前放在被告购买的宅基地上的空心砖搬走放到胡同里,并且把自己购买的与原告前后相邻的宅基地以胡同中心为界圈了起来,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原告仝某某只有这一条通行道路。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吴某某辩称该宅基地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做任何处理,辩称原告不赔偿自己的受伤的费用,自己是因为气愤才把���己购买的宅基地以胡同中心为界圈起来,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把宅基地以胡同中心为界垒起来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应当予以排除,通行界面以相邻的前面的房子边界为齐。原告主张说其放在被告宅基地上的空心砖因为被告的搬运,空心砖损坏共计1600元,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空心砖的具体损失,且被告辩称被告曾经催促过原告让其挪走空心砖,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仝其冬把自己垒砌起来的以胡同为中心的墙头拆除,排除通行障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仝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某、仝其冬承担25元,由原告仝某某承���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领取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判长 兰 晓审判员 李清川审判员 范小丽书记员 田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