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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号玉泉慧谷*号楼。法定代表人:鹿志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堡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文国。上诉人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5民初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涉诉标的为19958865.35元,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恶意拆分诉讼、规避管辖作出错误裁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将本案应移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涉诉标的为19958865.35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寿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驳回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