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必学与李宇柱吴凤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必学,李宇柱,吴凤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77号原告:周必学,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宇柱,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凤蓉,女,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必学与被告李宇柱、吴凤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必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必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必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必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必学负担。审判员 刘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