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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光与被执行人卞成海、卞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光,卞成海,卞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554-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光,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卞成海,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卞吉丽,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晓光与被执行人卞成海、卞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晓光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卞吉丽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卞吉丽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英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