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宏烨管业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宏烨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百惠电器厂,宁波百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其国,冯惠飞,方品良,林春兰,罗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25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宏烨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河姆渡南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6623X。法定代表人:冯惠飞,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组织机构代码:74737536-1。法定代表人:张其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百惠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组织机构代码:75327793-6。负责人:罗君权,厂长。被执行人:宁波百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西舍。组织机构代码:07490503X。法定代表人:俞军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其国,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冯惠飞,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方品良,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林春兰,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君权,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宏烨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百惠电器厂、宁波百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其国、冯惠飞、方品良、林春兰、罗君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7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2017年7月7日买受人余姚市嘉悦金属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91B1K49)委托尹萍(公民身份号码:)以4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02191062611河姆渡镇国用(2003)字第0047号]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归买受人余姚市嘉悦金属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91B1K49)所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益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姚市嘉悦金属制品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姚市嘉悦金属制品厂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