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王贵芳非诉执行一案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王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丽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贵芳,女,汉族,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6)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国土资邯罚字(2016)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程序错误,被执行人出生时间与身份证信息相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6)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增奇审判员 赵振勇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凯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