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东霞与徐建、尹秀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霞,徐建,尹秀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148号原告:李东霞,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诺维信(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文,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垃圾清运所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秀芝,女,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汉沽棉纺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东霞诉被告徐建、尹秀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朋林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