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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0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晋中诉张书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中,张书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371号原告:张晋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红兵、王艳龙,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书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中诉被告张书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被告张晋中负担。审 判 长  郜天宏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新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