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晋中诉张书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中,张书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371号原告:张晋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红兵、王艳龙,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书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中诉被告张书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被告张晋中负担。审 判 长 郜天宏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新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