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481号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路聚鑫苑1幢205室,注册号:330302000077684。法定代表人:李文一。委托代理人:徐荣毅,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被告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何芬,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系被告公司法务。被告:陈熙,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