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树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318号原告:乔某某,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七道岭乡马家岭村焦家窝铺组。被告:杨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镇吊桥子村。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忱审 判 员 侯昌华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