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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树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318号原告:乔某某,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七道岭乡马家岭村焦家窝铺组。被告:杨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镇吊桥子村。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忱审 判 员  侯昌华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