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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与吴清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吴清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722号原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县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1003714068R。法定代表人:柯金国,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清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与吴清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中,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2542.5元,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林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