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亭亭与费威威、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亭亭,费威威,胡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679号原告:张亭亭,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费威威,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胡磊,男,汉族,徐州市铜山新区。本院在原告张亭亭与被告费威威、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亭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亭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亭亭负担。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