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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8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1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玲,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李洪燕,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玲与被申请人李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皖1622民初4816-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洪燕所有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皖S×××××);同时查封申请人赵玲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车牌号皖S×××××)。赵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洪燕所有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皖S×××××)的查封;同时解除对申请人赵玲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车牌号皖S×××××)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