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王仲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王仲开,贺小红,王焱,王某,朱学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路东。负责人:郑开翼,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仲开,男,193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死者王述乔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小红,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死者王述乔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焱,女,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死者王述乔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200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死者王述乔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学林,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仲开、贺小红、王焱、王某、朱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宗艳书 记 员 区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