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05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学川、宜宾市博远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叙永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学川,宜宾市博远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叙永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5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学川,男,生于1983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骏,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博远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四号莱茵河畔香榭里大道113号。法定代表人:杜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叙永煤矿,住所地:叙永县正东镇落叶坝。法定代表人:黄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系煤矿工作人员),男,生于1990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上诉人郭学川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市博远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叙永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