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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游先金、朱滚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先金,朱滚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游先金,男,身份证号3604271955********,星子县温泉镇钱湖村下游垅。被执行人朱滚水,男,身份证号3604271964********。蓼南乡横岭村南园垅朱村。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游先金申请朱滚水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899号民间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滚水应支付申请人游先金案款36000元,承担执行费440元。现因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滚水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7执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