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游先金、朱滚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先金,朱滚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游先金,男,身份证号3604271955********,星子县温泉镇钱湖村下游垅。被执行人朱滚水,男,身份证号3604271964********。蓼南乡横岭村南园垅朱村。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游先金申请朱滚水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899号民间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滚水应支付申请人游先金案款36000元,承担执行费440元。现因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滚水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7执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