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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敬敬与何燕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敬敬,何燕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183号原告:马敬敬,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何燕丽,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春晓华园*号**号。负责人:沈红文,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敬敬诉被告何燕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马敬敬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敬敬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芸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