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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利军、邵先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利军,邵先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810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6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辉,男,汉族,1994年1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利军,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邵先成,男,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军、邵先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