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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干、赵杰英等与孙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干,赵杰英,孙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707号原告:王干,男,1970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赵杰英,女,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米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凤云,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干、赵杰英与被告孙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米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孙凤云与席解放(已去世)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8日席解放向两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席解放及被告孙凤云催要借款,原告已种种理由拖欠不还。席解放去世后,原告无奈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凤云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及银行流水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三、婚姻登记表,证明此笔借款发生在席解放与孙凤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凤云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审核评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具备作为定案依据的特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的事实有:2016年9月18日席解放出具借条从两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至今未还。另查明,席解放与被告孙凤云系夫妻,此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席解放在原告起诉前去世。本院认为:席解放借两原告款并给出具借条,事实清楚,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此笔借款发生在席解放与被告孙凤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孙凤云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孙凤云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孙凤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干、赵杰英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肖铜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屈俊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