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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鸿海渔业有限公司、青岛腾盛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鸿海渔业有限公司,青岛腾盛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鸿海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隆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腾盛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方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宗超,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鸿海渔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腾盛源水产养殖���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鸿海渔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青岛鸿海渔业有限公司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鸿海渔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4元,减半收取5487元,由上诉人青岛鸿海渔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张立宁审判员  毕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长明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