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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破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家宏与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宏,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破申46号申请人:李家宏,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开伟,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江流东路1号1幢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874530022。法定代表人:曾果,执行董事。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申请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李家宏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裁定已受理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不宜再行裁定受理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请算,申请人李家宏撤回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家宏撤回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家宏撤回对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