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元与金融街融展(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金融街融展(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孙万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751号原告:李元,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儿,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融街融展(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宁道81号增1号103,104室。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靖,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万华,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佶,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元与被告金融街融展(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孙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撤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李元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