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万涛与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4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何万涛,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义,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何万涛与被申请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何万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窑街煤电集团甘肃金凯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