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革臣与嫩江县五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肖广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革臣,嫩江县五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肖广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999号原告:刘革臣,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江县五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嫩江县嫩江镇育才大街318号。法定代表人:刘富,职务主任。被告:肖广民,汉族,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革臣与被告嫩江县五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肖广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革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贺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