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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安徽省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企���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省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130号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国市人民路财政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27810679018。负责人:徐东晖,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啸,单位员工。被告:安徽省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墩镇黄岗村九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544681356。法定代表人:尤春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中心诉被告安徽省宁国市吴家大院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成明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