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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美君与董贵民、董庆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君,董贵民,董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君,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董贵民,无业。被执行人:董庆彬,种植户。本院在执行刘美君与董贵民、董庆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董庆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09、62×××12中的存款130000元。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董庆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62×××09、62×××12中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君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