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东与徐红江、王福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东,徐红江,王福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原审被告王福军(又名王老五),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上诉人杨东因与被上诉人徐红江,原审被告王福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4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据上诉人杨东在人民法院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给杨东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杨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4元,由上诉人杨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