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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三成与开江县红照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三成,开江县红照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三成,男,生于1977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开江县红照天商贸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青河巷。法定代表人:余富才。再审申请人李三成因与被申请人开江县红照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三成申请称:再审申请人的堂兄李三辉于2013年4月18日与热度休闲会所的股东唐山艳、唐玲、徐静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再审申请人是2013年5月24日由李三辉委托其参与管理,不应该承担偿还欠款义务,也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再审申请人受委托参与管理时,对当时李三辉与原股东债权债务如何协议不知情,再审申请人是在2016年8月才找到治病的李三辉拿到《股份转让协议》。请求撤销原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中有四名证人肖诗斌、黄衍国、陆海燕、邓先凤遵照法定程序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证明了该笔债务的形成及转移过程,且有开江县红照天商贸有限公司发货单据佐证。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李三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判决错误。故李三成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三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