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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伟与被告王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王卫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118号原告:何伟,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王卫华,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何伟与被告王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何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