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家寿与被执行人普兴明、刘万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寿,普兴明,刘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寿。被执行人普兴明。被执行人刘万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寿与被执行人普兴明、刘万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普兴明、刘万江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云26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未履行支付陈家寿工钱人民币388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普兴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古木镇营业所账户中的存款3905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