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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锦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象山海昕城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锦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象山海昕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财保57号申请人:宁波锦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新桥镇高湾村。法定代表人:胡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象山海昕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苏文信,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象山海昕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北路3号(房产证号: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4、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5、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6、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7、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8、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06第X号)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2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锦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象山海昕城食品有限公司因涉担保款追偿纠纷一案符合诉前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象山海昕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北路3号(房产证号: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4、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5、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6、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7、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2006-××8、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06第X号)的房地产,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25万元。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锦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