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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0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小娥、王建平与石磊、胡小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娥,王建平,石磊,胡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小娥,女,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1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9日,榆林市府谷县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副站长。被执行人胡小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2日,榆林市府谷县人,府谷电力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2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小娥、王建平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榆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磊(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胡小英(身份证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全部扣划(扣划至开户行: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91×××03,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苗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