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雷连民、刘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连民,刘国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连民,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友,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雷连民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连民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以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雷连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连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雷连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