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掖国景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丹县橙美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掖国景商贸有限公司,山丹县橙美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财保19号申请人:张掖国景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法定代表人: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山丹县橙美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任子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掖国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9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掖国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山丹县橙美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总限额人民币39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10元,由申请人张掖国景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