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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与杨兴义、王富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杨兴义,王富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62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844233813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明州路229号。代表人:杨秀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洁,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义,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王富梅,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89392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代表人:杨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与被告杨兴义、王富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