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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卜康丽与被执行人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康丽,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卜康丽,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东港市前阳镇。被执行人: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孤山村。法定代表人:杨大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军,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在职职工,住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卜康丽与被执行人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卜康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卜康丽因与被执行人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04执36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丹东科健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卜康丽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健执行员 孙 晶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