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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太伦与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伦,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欧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602行初49号原告李太伦,男,汉族,1954年5月3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文盲,住昭通市巧家县。委托代理人杨庆全,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巧家县老店镇段附近。法定代表人陈华,镇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胡运凯,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明俊,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云南省昭���市昭阳区人,居民,大学本科,住,系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欧明正,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市巧家县。原告李太伦诉被告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李太伦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太伦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太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太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太伦缴纳。审 判 长  马兴慧人民陪审员  王中碧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世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