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莫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莫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219号之一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78号6幢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01169762。法定代表人:刘少伟,总经理。被告:莫高玲,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 判 长 沈宝庆审 判 员 庞珊影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