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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聂坤庆与张荣富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坤庆,张荣富,罗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619号原告:聂坤庆,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荣富,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建平,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聂坤庆与被告张荣富、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聂坤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坤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