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聂坤庆与张荣富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坤庆,张荣富,罗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619号原告:聂坤庆,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荣富,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建平,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聂坤庆与被告张荣富、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聂坤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坤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