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崔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超,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案发时住西安市灞桥区米家崖小区。2016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并送至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月27日经该所诊断已脱毒后于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下午,吸毒人员王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崔超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将400元毒资转给崔超。当日17时许,二人在西安市未央区北稍门人人乐超市附近交付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从崔超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被查获毒品净重0.654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崔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超的供述和辩解;4、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5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超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崔超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二、违法所得400元依法予以追缴,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