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刘江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刘江祺,肖海洋,李永杰,刘跃增,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晋县升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河北恒跃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774号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南路***号。负责人:赵湛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江祺,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宁晋县。被申请人:肖海洋,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宁晋县。被申请人:李永杰,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宁晋县。被申请人:刘跃增,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宁晋县。被申请人: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经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江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晋县升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村。法定代表人:刘跃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恒跃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经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肖海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刘江祺、肖海洋、李永杰、刘跃增、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晋县升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河北恒跃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江祺、肖海洋、李永杰、刘跃增、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晋县升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河北恒跃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435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对价值435000元的��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提供等值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有利于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江祺、肖海洋、李永杰、刘跃增、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晋县升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河北恒跃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435000元存款或对其价值43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2年)。案件申请费2695元,由申请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