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吕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05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吕某某,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瑞姝书 记 员 滕秀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