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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吕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05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吕某某,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瑞姝书 记 员  滕秀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