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立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008号移送部门:本院生态资源庭。被执行人:程立友(曾用名程七一),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住大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立友罚金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程立友的银行存款2400元并上缴国库,本案尚欠16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