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浦成与徐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成,徐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3116号原告:浦成,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永林,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浦成与被告徐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永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2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同乡的朋友。2015年2月12日,被告因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45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5%,并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徐永林未作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系同乡的朋友。2014年,被告因��务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之后,被告归还原告55000元,下剩45000元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以前欠条收条一律作废。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长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徐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浦成借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浦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