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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黔0201行审1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征收社会抚养费766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于2017年7月17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