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829号原告:胡某1。法定代理人:邵某某(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龙,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英(原告之外婆)。被告胡某某,男。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2017年7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龙、俞玉英、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800元(每月1,700元,共计14个月);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药费19,456元及教育费27,597元的50%,即23,526.50元;3、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4、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51,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事实与理由:胡某1系邵某某与胡某某所生之女,邵某某与胡某某自2015年5月27日离婚后,胡某1随邵某某共同生活。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胡某某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元,胡某1的教育、医疗、培训补习等费用双方各半承担。另,夫妻财产方面,被告应归还车辆出资款51,000元,并承担因其未按期支付款项的违约金200,000元。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故原告涉诉。被告胡某某辩称,离婚后,因探望权及户口的原因,抚养费确有十四个月未支付,现愿意承担23,800���;对于医疗费19,456元,同意承担一半;对于教育费,因原告母亲邵某某从不与被告商量孩子教育问题,故被告只愿意承担教育费27,597元中扣除英语补习费后的一半;对原告的其余诉请,其中51,000元是与被告公积金还贷的钱相抵扣,剩余部分作为原告的教育费,且当时的离婚协议基本由原告母亲一方亲戚拟定的,被告是净身出户,现双方因探望权、户口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才上法院的,故对于原告的诉请3、4,被告均不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邵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5月2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胡某1系邵某某与胡某某所生之女。邵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胡某1随邵某某共同生活。在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胡某1在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医疗、培训补习等费用由邵某某、胡某某各半承担,胡某某每月另外支付抚养费1,700元。现原告主���权利,故涉诉。上述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医药费发票、教育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就原告的抚养问题及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的负担已作出明确约定,对此,双方均应予以遵照执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3,800元及承担50%的医疗费9,728元,被告对此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教育费13,978.50元,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该项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其余诉请,与本案所涉抚养费纠纷无关,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1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的抚养费人民币23,800元;二、被告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1教育费人民币13,978.50元、医疗费人民币9,728元,共计人民币23,706.50元;三、驳回原告胡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1.74元,减半收取1,550.87元,由原告负担1,308元,被告负担242.87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