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矿产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矿产实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007号原告:安徽省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5531933M。法定代表人:王玉贤,执行董事。被告:马鞍山市矿产实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向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明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矿产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