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恩海与侯增明、吴桥县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海,侯增明,吴桥县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664号原告赵恩海,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吴桥县。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女,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增明,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吴桥县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104过道道东北立交桥。法定代表人:王炳锋,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2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肖东,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恩海诉被告侯增明、吴桥县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恩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俊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晓楠 来源: